(2015)合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某甲,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原告之姐。被告马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子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