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张自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435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华,张自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35-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华。被执行人张自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34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990000元、执行费22300元,合计2012300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99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自瑞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012300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99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