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黄某,个体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肖毅,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个体劳动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对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黄某、邓某均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