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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XX俭与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俭,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XX俭。被告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原告XX俭诉被告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永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月购买了被告开发建设的汉沽润和馨苑××号楼×门×××室商品房。2014年9月一场大雨过后,该房屋南窗和南阳台之间墙垛内墙面被雨水大面积渗透,造成墙皮脱落,露出底灰。另外,房屋主卧室及客厅窗台下内墙与外墙保温层通裂,×××室与×××室外墙高台保温层渗漏严重。原告就以上质量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赔偿金5000元,由原告自行修复客厅、主卧室受损内墙面;2.被告拆除×××室与×××室之间的高台,恢复外墙保温,确保外墙不再渗漏;3.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各一份,照片一组(7页)。被告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购房时间和房屋渗漏及内墙面受损问题属实。因外墙渗漏,原告房屋客厅内墙面局部污损、墙皮脱落。另外,房屋客厅、主卧室内还存在墙面局部存在开裂现象,外墙局部保温层亦受到损坏。《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被告对外墙面防渗漏,外墙保温层开裂、脱落等问题的保修期至2016年12月2日。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房屋发生外墙渗漏及墙体开裂问题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并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客厅、主卧室内墙面维修费,本院考虑房屋面积及工程造价等因素,酌定为3500元。关于原告提出的拆除房屋外高台、恢复保温层、确保外墙不再渗漏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外墙渗漏问题进行修复。而房屋外的高台是否必须拆除,是被告进行修复时需要考虑的具体维修方法问题,需要视情况而定,本院不宜在判决中确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XX俭房屋客厅、主卧室墙面维修费用3500元,由原告自行修复。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金厦环海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外墙渗漏部位及受损保温层进行修复,确保不再渗漏。当事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