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燕与金辉、吕揪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金辉,吕揪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669号原告:赵燕。被告:金辉。被告:吕揪梁。原告赵燕诉被告金辉、吕揪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4月2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赵燕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