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秦燕与沙布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燕,沙布力江·沙吾拉,玛依亚木·沙吾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秦燕,女,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沙布力江·沙吾拉,男,维吾尔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玛依亚木·沙吾拉,女,维吾尔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申请人秦燕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沙布力江·沙吾拉、玛依亚木·沙吾拉清偿债务3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沙布力江·沙吾拉2015年6月份的工资收入3050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凯 斯 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克热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