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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卫清与杨福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清,杨福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638号原告吴卫清。被告杨福妹。原告吴卫清与被告杨福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卫清、被告杨福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卫清诉称,原告系本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号1005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1005室)业主,被告系同号1105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1105室)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2010年被告装修时改动卫生间下水管道,导致漏水,原告报警并通知被告,被告置之不理。之后被告将房屋出租。2011年、2014年2月17日(被告所谓的2013年)、2014年6月19日被告的租客因洗衣机使用后未关闭而发生三次漏水,其中2014年2月17日的渗水导致原告1005室卫生间门框变形、房间天花板受损(形成五条东西向的裂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复,被告一直无动于衷。原告家中因被告原��多次漏水,被告始终不予改正,导致原告精神受损,并造成误工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修复1005室房屋受损的卫生间门框及房间天花板(五条裂缝);2、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相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被告杨福妹辩称,2010年被告装修时并未发生漏水。2011年被告接到原告通知称漏水,被告立即电话询问租客,租客表示没有漏水,也看不出漏水痕迹,此次原告起诉至法院,之后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500元了结。于是被告重新装修卫生间,铺设地砖,更换新管道,并做了防水,之后就没有发生过漏水。原告所述的2014年两次漏水不属实,只是2013年有一次租客忘记关闭洗衣机导致漏水,造成1005室房间天花板受损,产生五条裂缝,但卫生间门框没有发生任何问题,被告同意等天干燥、水迹���了后就给原告修复,但因原告要求过高,导致修复未成。因此,被告仅同意修复受损的房间天花板(五条裂缝),不同意修复卫生间门框、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系1005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被告系1105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上下楼邻居。2013年至2014年间,1105室在使用洗衣机后未关闭而发生渗水,导致1005室房间天花板受损,产生东西向五条裂缝。2014年10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31日至现场进行勘察,经勘察,1005室卫生间门框边缘西侧有轻微变形,房间天花板有五条东西向裂缝。本院同时对1105室卫生间洗衣机进行放水试验,经过洗衣脱水约40分钟后,未发现卫生间洗衣机下水管道口有溢水,1005室天花板无渗水现象。原、被告对勘察结果均无异议。原告于审理中申请对渗水原因进行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本院所作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行、通风、用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修理、赔偿等。原、被告均确认1005室天花板受损(五条裂缝)系被告方使用洗衣机未关闭所致,被告亦同意修复天花板的受损,本院予以照准。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卫生间门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门框变形系被告原因所致渗水而造成,故对该诉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福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号XXX室房屋的房间受损天花板;二、驳回原告吴卫清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杨福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