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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严某凤申请执行朱某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凤,朱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严某凤被执行人:朱某峰本院在执行严某凤申请执行朱某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某峰依照和解协议已向申请执行人严某凤履行完毕给付7032.15元执行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某凤同意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邕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