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江阴市国新化纤有限公司与盐城巨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国新化纤有限公司,盐城巨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国新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巨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松,该公司董事长。江阴市国新化纤有限公司与盐城巨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澄徐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盐城巨圣纺织有限公司结欠汪阴市国新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110761.02元,并承担逾期利息3000元,全计1140761.02元,由盐城巨圣纺织有限公司分12期支付,自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前各支付100000元,余款40761.02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全计12398元(江阴市国新化纤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盐城巨圣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江阴市国新化纤有限公司。三、如盐城巨圣纺织有马球未按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江阴市国新化纤有限公司有权就第一项中未付款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费为1393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澄徐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