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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春风肥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丛清春、于桂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春风肥业,孙显明,于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春风肥业。法定代表人张洪辉,经理。委托代理人丛清春,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孙显明,男,现住长岭县。被执行人于桂玲,女,现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春风肥业与被执行人丛清春、于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显明、于桂玲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春风肥业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皓审 判 员  林万福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