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廖树声与沈名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树声,沈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廖树声。被执行人沈名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5)东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沈名强名下的“桂P×××××”小轿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名强名下的“桂P×××××”小轿车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淑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