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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杜学勤与张锡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勤,张锡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邱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63-1号原告杜学勤。被告张锡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凯。委托代理人郑玉峰。被告邱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洪英。委托代理人王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学勤与被告张锡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邱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