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良与被告武腾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良,武腾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18号原告王红良,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黄东英、李文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腾飞,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钱秀鋩,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良与被告武腾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良于2015年5月7日以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良以医疗尚未终结,尚未取得相应的病例等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红良负担。审判员 杨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国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