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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贵民与阿力嘎力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民,阿力嘎力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王贵民,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阿力嘎力达,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民诉被告阿力嘎力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阿力嘎力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贵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