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贵民与阿力嘎力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民,阿力嘎力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王贵民,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阿力嘎力达,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民诉被告阿力嘎力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阿力嘎力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贵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