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00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杨东木与孟庆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木,孟庆云,唐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00885-1号申请执行人:杨东木。被执行人:孟庆云。第三人:唐新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庆云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东木支付欠款人民币588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第三人唐新艳系被执行人孟庆云前妻,杨东木与孟庆云合伙关系发生在唐新艳与孟庆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唐新艳有一处位于明光市车站路久高明都小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第三人唐新艳所有的位于明光市车站路久高明都小区3栋1单元402室(房产证为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