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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德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张德权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成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权,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