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朝诉李京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李京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46号原告王朝,男,汉族,1969年7月8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李京周,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与被告李京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庭向原告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王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