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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朝诉李京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李京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46号原告王朝,男,汉族,1969年7月8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李京周,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与被告李京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庭向原告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20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王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