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执字第00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景松与翟俊林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景松,姚友根,翟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578-2号申请执行人胡景松,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姚友根,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翟俊林,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8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翟俊林在银行的存款1240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