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苏军,灵宝市焦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宇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