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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普会与高超、仝战宏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普会,高超,仝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陈普会,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超,男,1984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仝战宏,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普会与被执行人高超、仝战宏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借款40000元,被执行人仝战宏对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529号案件的执行。待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