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2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吴涛,太和县护航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被告:田某,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阮福全人民陪审员 赵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