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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冷某某,女,1990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冷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冷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罗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 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