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徐佩芬与上海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海螺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佩芬,上海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海螺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徐佩芬。被告上海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刚。委托代理人王向东,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海螺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肖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佩芬诉被告上海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海螺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佩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