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上杭县住建局与赖小东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赖小东,黄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09268096-2),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80号。法定代表人巫贞森,局长。被告赖小东,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被告黄娴,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告赖小东、黄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回起诉。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318元,由原告上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审 判 员 李其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