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晓隆与李波、刘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隆,李波,刘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隆,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婷,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晓隆与被执行人李波、刘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748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处分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本次应分的40000元已兑付,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立审判员 王森隆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