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能祥、马子能诉开远市碑格煤矿有限公司、刘建平、陈越、普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能祥,马子能,开远市碑格煤矿有限公司,刘建平,陈越,普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马能祥,住开远市。原告马子能,住开远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鹏,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远市碑格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碑格乡落坡洞。法定代表人陈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建平,住云南省昆明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钜,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映钧,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越,住开远市。被告普少华,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能祥、马子能与被告开远市碑格煤矿有限公司、刘建平、陈越、普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两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能祥、马子能撤回对被告开远市碑格煤矿有限公司、刘建平、陈越、普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为17800元,由原告马能祥、马子能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伟审 判 员 谭 延代理审判员 秦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尤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