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景红梅与刘玉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景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