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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景红梅与刘玉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景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