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旺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邹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旺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26号原告重庆旺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新村24栋1-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9446-4。法定代表人何锋,经理。被告邹刚,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旺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旺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旺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旺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重庆旺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