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青之源高粘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铭华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青之源高粘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铭华礼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9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青之源高粘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538362-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绿荷苑南56-7号。法定代表人吴文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铭华礼品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8895-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安村。法定代表人张立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甬鄞望商初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青之源高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铭华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铭华礼品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期支付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