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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董同发、陈家风与韩师梅共有物分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同发,陈家风,韩师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董同发。原告陈家风。被告韩师梅。本院2015年4月13日受理的原告董同发、陈家风与被告韩师梅共有物分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同发、陈家风于2015年5月20日因已与被告韩师梅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师梅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董同发、陈家风已与被告韩师梅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同发、陈家风撤回对被告韩师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董同发、陈家风负担700元,本院决定免收1150元。审 判 长  董荣福审 判 员  金立成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斯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