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仁学与朱永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仁学,朱永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720号原告宋仁学。被告朱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仁学诉被告朱永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仁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宋仁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永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仁学撤回对朱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宋仁学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