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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甲,无业。2009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4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3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甲在莱西市某小区16号楼东单元501户,容留孙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2、2014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盛某甲在莱西市某小区16号楼东单元501户,容留孙某、盛某乙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5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盛某甲在莱西市某小区16号楼东单元501户,容留孙某、盛某乙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3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甲在莱西市某小区16号楼东单元501户,容留孙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2、2014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盛某甲在莱西市某小区16号楼东单元501户,容留孙某、盛某乙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3、2015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盛某甲在莱西市某小区16号楼东单元501户,容留孙某、盛某乙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经被告人同意,其亲属代其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户籍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解英明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