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涂派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华强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涂派涂料化工有限公司,金华市华强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涂派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陵君。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涂派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39502元及利息损失,已履行4893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4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