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岢民初字第83号原告史某某,女,住岢岚县。被告郝某某,男,住岢岚县。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史某某、被告郝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无法沟通,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尤其近两年,被告经常不分场合对我恶语相加,我一直考虑孩子因素暂观后效,但原告一直我行我素。其次,被告不考虑感情裂痕的问题所在,一味的抱怨我不愿意回家是父母唆使,导致我父母的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再次,被告污蔑说我有婚外情,言语污秽不堪,更恶化了婚姻关系。我因不堪被告的行为,于2014年10月26日离家,被告多次到我娘家闹事,没办法,我父母报警110两次,有报警记录。我实在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自从出生后一直随我生活,故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105平米的房共同分割。被告郝某某辩称,我们夫妻产生矛盾的原因是,我们婚后,没有小孩时,原告还经常回家,自从孩子满月后,原告就一直住在娘家不回来,我多次要往回寻她,她总是找各种借口不回来。我总是一个人过日子,时间长了有脾气来了,免不了要吵几句,我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经自由恋爱结婚,于2011年1月1日举行婚礼,于2011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9月4日生育女儿郝某甲。结婚时被告郝某某送给原告史某某父母彩礼款8000元,给原告史某某金钱和衣服钱20000元。原告父母陪嫁有电视、冰箱、电视柜、餐桌、餐椅、沙发、茶几、床头、床头柜、书柜。两人在谈恋爱期间,郝某某父母给双方买房时拿出90000万元,其余买房款及装修费用由两人的信用卡贷款及信用社贷款2万元,直到2013年4月份还清。双方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原、被告在婚姻初期感情尚好,自从2012年生育小孩子后,由于日常生活琐事处理不善,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经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姻基础好,双方因生育女儿后,对日常琐事沟通不善,导致矛盾的产生,但并不能影响动摇婚姻的基础。双方已生育孩子,从有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双方以不离婚为宜。被告郝某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本院亦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原告史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翠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