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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惠民与冯诚、祝虎文、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惠民,冯诚,祝虎文,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谭惠民。被执行人冯诚。被执行人祝虎文。被执行人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谭惠民申请执行冯诚、祝虎文、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顺庆民保字第727号、第7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南充泓泰建筑有限公司、冯诚、祝虎文承建阆中宏志有限公司在万驰英伦庄园二期一标段(12、14、15、16号楼)项目的工程款各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冯诚、祝虎文承建阆中宏志有限公司在万驰英伦庄园二期一标段(12、14、15、16号楼)项目的应收工程款7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先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