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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蔡国信诉天津海纳科林机电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信,天津海纳科林机电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952号原告蔡国信,女,汉族。被告天津海纳科林机电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梅江水晶城揽星园9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何昕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蔡国信诉被告天津海纳科林机电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现原告蔡国信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海纳科林机电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国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国信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洪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