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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希国与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国,何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58号 原告张希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何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