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琴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琴,北京市巨山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琴,女,汉族,1952年3月9日出生,北京市巨山农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骆丽,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健,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巨山农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宗义,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吕萌,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伯鼎,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琴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巨山农场(以下简称巨山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05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琴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1992年3月份制定的《意见》对1990年的双方《协议书》中有关医药费报销的约定进行了变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意见》中没有高琴对此项的明确意思表示,是巨山农场单方提出的意见,并且我认为《意见》中“看病时按巨山农场退体职工医药费管理费执行”不包含我的腰伤。退一步说,如果按《意见》执行,当时巨山农场的退休职工也是报销住院费100%、平时95%,而且2012年以前都是按《协议书》约定的住院100%、平时95%给我报销的。2.二审判决认定高琴要求巨山农场协助补办陈旧性工伤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错误,根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明确答复“如您原用人单位认为不具备申报条件而不申报,请您与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诉讼渠道维护您的自身权益”。(二)因为巨山农场否认曾经按照《协议书》约定给高琴报销药费,相关票据都在巨山农场处保管,巨山农场不提交,所以二审时我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调取上述报销单据,二审法院未予调取,二审开庭后,我给单位打电话的录音能够证明报销单据在巨山农场处。一审时我没有申请,二审时我认为是一份补强证据。综上,高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巨山农场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高琴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高琴要求巨山农场给予补办陈旧性工伤,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对此不予处理正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高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腰病所产生的医药费报销问题应按《协议书》约定执行,其他病的报销问题按照《意见》执行的主张,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高琴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对高琴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高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