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殿库、关艳园等与吉林市绿绿肥业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库,关艳园,华泽福,张艳光,王殿文,华泽义,王殿生,张井伟,张艳龙,吉林市绿绿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异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殿库,男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关艳园,女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华泽福,男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张艳光,男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申请执行人王殿文,男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华泽义,男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申请执行人王殿生,男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张井伟,男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张艳龙,男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吉林市绿绿肥业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法定代表人马杰。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王殿库、关艳园、华泽福、张艳光、王殿文、华泽义、王殿生、张井伟、张艳龙与吉林市绿绿肥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九民初字第1762号法院生效裁判。经调查,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异议成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连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