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建立与林怀东、林奕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立,林怀东,林奕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4312号原告吴建立,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委托代理人林明聪,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怀东,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奕芳,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谢雄、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立与被告林怀东、林奕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月蓉人民审判员 邓艳妹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