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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终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渊军与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黄海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渊军,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黄海泉,黄空乾,黄毅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终字第1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渊军,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木钦,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北溪头村。法定代表人黄兰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泉,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空乾,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上列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溪松,男,系黄海泉、黄空乾的儿子,住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毅勇,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审原告张渊军与原审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黄海泉、黄空乾、黄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张渊军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张渊军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从龙海市冠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情况来看,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黄海泉、黄空乾曾担任龙海市冠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海市冠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文英与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兰英均为黄海泉、黄空乾的女儿。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和黄海泉均在本案讼争借条上签名、盖章,而张渊军主张本案借条是其于2012年6月5日委托林燕彬汇入龙海市冠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630万元款项结转形成,龙海市冠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张渊军一审中已申请追加龙海市冠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但一审法院未予以追加,导致本案讼争借款是否是由张渊军委托林燕彬于2012年6月5日汇入龙海市冠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630万元款项结转的事实无法查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舒惠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