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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洪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洪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37号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吕圣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斯,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路65号3栋103室。被告:周洪夫,男,1963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洪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