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海军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被 告 人 何 海 军 故 意 伤 害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海军,住前郭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1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29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何海军妻子于某某到前郭县法院起诉离婚,何海军对于某某产生怨恨。2012年11月19日上午,何海军将于某某按倒在炕上,向于某某头面部泼洒硫酸,致于某某面、耳、颈、胸等部位烧伤,经前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某之损伤为重伤。2014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被告人何海军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意见书、抓捕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海军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海军与被害人于某某是夫妻关系。被害人于某某与本村村民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11月7日,被害人于某某到前郭县法院起诉离婚,何海军对于某某产生怨恨。2012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何海军为了“让于某某变难看,跟自己好好过日子”,将于某某按倒在炕上,向于某某头面部泼洒硫酸,致被害人于某某面、耳、颈、胸等部位烧伤,经前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之损伤为重伤。2014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海军抓获。另查明,被害人于某某致伤后所花医疗费用大部分是何海军父何某某平支付,少部分是二人积蓄。于某某表示自己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与被告人何海军离婚,不做伤残等级鉴定,恳请法庭对何海军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缓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何海军供述:我家孩子今年8岁,孩子在一、二岁时,于某某就经常出去与男人鬼混,一走就是十多天,最长时间达一个月左右,不管孩子,我也联系不上她。有一次我在玉米地里看见他与别的男人搂搂抱抱,看见我之后那个男人就跑了。有一天于某某要走,要跟我离婚,我俩撕巴起来,我很生气,跑到院子里拿起硫酸朝她脸泼去,于某某捂着脸跑到屋外,把脸插到雪堆里。我当时也后悔了,赶忙把于某某送到医院里。我泼她的目的就是让她变难看了,能跟我好好的过日子。于某某治病花多少钱记不清了,我们家里有十来万元钱都花没了,我父亲手里有点钱也花没了。蒙古屯开饭店业马某某达曾经对我说过于某某和我们屯的吴青彪关系特殊,让我注意点。2、被害人于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陈述:2012年11月10日,我和何海军吵架后,去我姐姐家呆了十来天。2012年11月20日,我在炕上趴着睡觉,何海军骑在我身上不让我起来,用硫酸浇我,我想用水洗洗眼睛,何海军不让,我就跑到院子里用雪洗眼睛。何海军拿着铁锹打我说“让你和我离婚,我整死你”。我跑到公何某某平家何某某平找车把我送到医院。我们夫妻感情不好,经常打架,我要和何海军离婚,他不同意就用硫酸泼我。被害人于某某于2015年1月7日陈述:何海军泼我用的硫酸是我买的,种地剩下的。我治伤花了约20万元钱,大部分何某某平拿的,少部分是我和何海军攒的。何海军将我泼伤后,总闹,我实在受不了了,才报警的。我以前交代的材料大部分属实,说何海军不让我洗眼睛的经过不属实,当时他用水舀子往我脸上泼水了。我到法庭起诉过要与何海军离婚。我与吴青彪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何海军应该知道这件事。本院对于某某调查笔录1份:证实于某某表示自己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与被告人何海军离婚,不做伤残等级鉴定,何海军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恳请法庭对何海军从宽处罚。3、证何某某平证言:我是何海军的父亲。2012年11月10日,于某某与何海军打架后到她姐姐家待了十多天。2012年11月20日,我接到于某某电话,我就赶到何海军家里,于某某用衣服包着头,脸被烧伤了。我就赶紧打车把于某某送到医院。于某某的治疗费用大部分是我拿的,少部分是何海军的积蓄。于某某与吴青彪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因为这事还和吴青彪打过仗,我用砖头打他脑袋了,他也没报案。4、证朱某某山证言:我是云字井村党支部书记。我听屯里人说于某某与吴青彪关系挺特殊。因为这何某某平还和吴青彪打过架。何海军平时表现挺好,于某某治伤所花的费用都是何海军家里花的。5、证马某某达证言:我不知道于某某与吴青彪是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没和何海军说过他媳妇与别人关系不错,让他注意点的话。6、住院病历2份,证实被害人于某某受伤情况。民事卷宗1册,证实于某某曾起诉与何海军离婚的事实。法医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被害人于某某之损伤为重伤的事实。蒙古艾里乡云字井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内容是“何海军案发生后,于某某治疗外伤花去大量钱财,家庭负债累累,于某某失去劳动能力,还需要继续治疗,孩子读书也需要一定费用,家庭生活已经无法保证,建议法庭对何海军从宽处理”。蒙古艾里乡云字井村部分村民出具建议书1份,内容是“何海军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于某某需要继续治疗,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恳请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对何海军从轻处理,以维系这个即将破碎的家”。补充侦查建议函、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对于某某调查笔录各1份,证实本院建议侦查机关对于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被害人于某某拒绝配合鉴定的事实。破案经过1份,证实被告人何海军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海军以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不宜判处缓刑,并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对被害人于某某建议法庭对何海军判处缓刑的观点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海军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由于被害人于某某拒绝配合侦查机关做伤残等级鉴定,致使于某某的伤情是否属于严重残疾事实不清,故对公诉机关的此节指控不予支持。被害人于某某与被告人何海军是夫妻关系,于某某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何海军可酌情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何海军与被害人于某某是夫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于某某表示不与何海军离婚,不追究何海军的刑事责任,村民委员会及部分村民亦认为于某某需要继续治疗,何海军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何家目前经济困难,对何海军从轻处罚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故对何海军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海军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手段、主观恶性、被害人有过错、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韩丹丹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疑书记员  苏 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