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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大林、刘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张大林,刘基平,徐君和,王腾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96-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联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丹丹,经理。被执行人张大林,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基平,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临清市实验中学教师,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徐君和,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临清市实验中学教师,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腾滨,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临清市实验中学教师,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临清市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大林、刘基平、徐君和、王腾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1)临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大林、刘基平、徐君和、王腾滨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及利息。(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