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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432-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货款,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伟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