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432-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货款,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伟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