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杨爱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杨爱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李秀英,女,1962年7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现住山西省。委托代理人仝斌,男,山西省人,现住址同上。被告杨爱刚,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与被告杨爱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杨爱刚达成偿还协议,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审 判 长 高利平审 判 员 张 昕人民陪审员 倪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平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月日月日主办单位或拟稿人:月日事由:附件:民事裁定书主送机关:抄报机关:抄送机关:打字或缮写:校对:缮印份数:发文(2015)神民初字第00912号2015年5月20日封发原告李秀英,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云县人,现住山西省左云县左云镇南关街桥西29号。公民身份号码:140226196207157068。委托代理人仝斌,男,山西省左云县人,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4022619541115701X。被告杨爱刚,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小区1号楼3单元8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80408671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与被告杨爱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杨爱刚达成偿还协议,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审判长高利平审判员张昕人民陪审员倪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