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梅与田绍本、王金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田绍本,王金秀,田立章,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王梅。被执行人田绍本。被执行人王金秀。被执行人田立章。被执行人王燕。原告王梅与被告田绍本、王金秀、田立章、王燕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