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厚才诉张晓玲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才,张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66-2号申请执行人李厚才。被执行人张晓玲本院(2014)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晓玲未履行给付李厚才借款100000元的义务,李厚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晓玲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玲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