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黄×&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1043号原告王××。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王殿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