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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付伟与刘明强、王军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7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伟与被执行人刘明强、王军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3临兰民初字第69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付伟申请将被执行人刘明强、王军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明强、王军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明强(身份证号:3713251986****5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